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小张前往由太原市某村委会开发的商贸城看房。不料,在看完楼房原路返回时,小张不慎摔入进出单元的地沟内。1月18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狄村法庭审结了这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令作为房屋开发商的太原市某村委会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
2008年11月8日中午,小张与丈夫在太原市某村售楼处工作人员带领下去商贸城看房。由于进出单元的楼口正在施工,工人在挖的地沟上搭了一个大约20cm宽的竹架板供人通行。看完楼房原路返回时,小张不慎摔入沟内。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往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张被摔成脑震荡、颈椎病、右肩锁骨关节脱位、右肩软组织挫伤,需做内固定手术。后来,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商贸城是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员会开发的,售楼处也是该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告小张在去看楼房过程中掉入未完工的沟内,造成其受伤,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员会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小张作为有行为能力人,在通过搭建的竹架板时,应该注意到危险的存在,自己也有过错,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小张受伤所花去的各项费用4万余元,由被告太原市某村民委员会负担50%,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该村民委员会实际赔偿给原告小张1.7万余元,剩余的50%由小张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