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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建的违章建筑买卖引起的诉讼争议
发布时间:2017-07-13 01: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1 ℃

历经4年打了6场官司,为挽回自己转让一栋违章建筑而受到的损失,谭先生试图以行政诉讼途径获得保护的幻想,近日因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行政裁定,而彻底破灭。

  盖房,擅自加建100平方米

  在琼海市嘉积镇,谭先生经报建许可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小楼位置不错,还有地下车库和铺面,在当地是颇令人羡慕的家产。然而,只有谭先生自己心里明白,这栋楼有着看不见的“缺陷”。

  小楼报建时,经规划许可为600余平方米,而兴建时,谭先生却擅自加建了100平方米,实际面积达734平方米,这个三层小楼因而成了一栋违章建筑。

  没想到,谭先生转让这栋三层小楼后,却冒出了一系列的官司。

  转让后,觉得亏了

  2001年9月,谭先生将这栋小楼转让时,出示给买房人的房产证上载明,这栋三层楼房,土地面积为282平方米,建筑面积共632平方米。

  几经协商,谭先生决定将房卖给陈某,双方签订了《转让房屋合同书》。在合同中,双方按房产证标明了这栋楼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确定总价款为75万元。此后,陈某分十三次付给谭先生购房款75.6万元,多付的6000元作为谭先生的搬家费用。

  付清全部购房款后,陈某便到当地房管局和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

  作为新的房东,陈某将一、二层楼用于出租。而第三层楼,因谭先生称一时没有别的住处,双方在当初的《转让房屋合同书》中已经约定,同意谭先生暂时借住第三层的一间房及厨房、卫生间一年。而借住期限一年已到,谭先生却迟迟不肯搬走。

  2003年上半年,陈某多次要求谭先生搬家无果,便以谭先生违约为由告到法院,诉请判令谭先生腾房。

  建了700多平方米的房,实际却只能按600多平方米转让,本来就越想越觉得吃亏,这一告,让谭先生更呼其“冤”。你说我违约,我告你违法。为了挽回亏卖100平方米房产的损失,为了撕毁当初与陈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在应付陈某起诉的腾退房官司的同时,谭先生走上了长达4年的缠诉之路。

  状告房管局

  就在陈某诉请谭先生腾房之前,谭先生已于2003年4月一纸诉状将当地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为什么要告房管局?谭先生称,他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因为当时被人逼迫还债而急于出手,陈某乘人之危购买他的三层小楼,所以,双方交易并不是出于他的自愿,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双方的交易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管局根据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陈某办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登记应属无效。

  为此,谭先生以房管局违法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某的房产证。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先生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自主自愿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的署名确认。房管局依职权为陈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所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终审遂驳回了谭先生要求撤销陈某房产证的诉请。

  但这次败诉后,谭先生并未死心。2004年,谭先生就同一事实再次将房产局诉至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其重复诉讼为由,先后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状告国土局

  没有告赢房管局,谭先生于2004年将当地国土局告上了法院。

  为什么要告国土局?谭先生的理由是:房地产转让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应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而国土局仅根据陈某一方的申请,就给陈某办了土地过户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认定,谭先生与陈某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以及房产证的变更,经法院审判已被确认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房屋和宅基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当地国土局根据陈某提供的合同、房产证、完税证等,为陈某办理土地过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转让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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