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郭勇志等15名被告每人赔偿原告唐某经济损失568.75元。
2005年2月,原告唐某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雅仕居房屋一套,该楼共有18层,装修完毕后未入住。今年1月4日,唐某发现房屋内整个地面被深2厘米的污水、粪水浸泡,受损严重。经物业管理维修人员现场查勘,确认为4号房屋次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堵塞,最终从该排污主管清掏出拖布布条、毛巾、钢丝球等杂物,清掏后管道正常排水。同年2月和4月,唐某房屋内又两次发生类似情况,经评估,三次管道堵塞给唐某造成损失9100元。经查明,该楼所有4号房屋次卫生间的排污管道与其他管道相对独立,除了7-4和18-4的房屋尚未装修外,楼上其他15名业主均有不当使用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4号房18家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原告的房屋位于排污管道的最底端,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可以推定是由4号房已装修或入住的住户不当使用排污管道造成。鉴于无法确认杂物的直接来源,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各住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包括原告唐某在内的已进行装修的4号房16名业主平均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