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16 23: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5 ℃


当前,各地因拆迁引起的争议比较大,拆迁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法律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往往具有国家行政强制性,而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有权却丧失了平等处分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并非纯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类案件最典型的特点是审理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判决后上诉的比例高。其成因和问题主要是:

1、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市场评估价不客观,对被拆迁人安置方法考虑不周全,措施简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1年修改后的《条例》最显著的一点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过去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因此,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到双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拆迁人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时完全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房屋所在的地段因素对评估的影响不是很大。而且,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不随着房价的上涨及时调整。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补偿的标准和安置的办法也是行政机关早已制定的,市场价其实成了政府定价,权利的不对等更加突出,导致群众利益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

2、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处于不利地位。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对拆迁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拆迁中的拆与不拆是按行政法律关系来处理的,一旦某一地区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被拆迁人即使不愿意搬迁也无可奈何,只能就安置和补偿问题与拆迁人协商。安置和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但是,条例却赋予行政机关对应属民事法律调整的问题予以行政裁决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处于权利不对等的位置上。

3、房屋拆迁时,房屋所属土地不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拆迁中争议的焦点。建设部1995年10月31日《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中答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按此批复的精神,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对土地不予补偿。但事实是,房价的组成中土地的价格所占比重更大,房屋的价格也因为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差距较大。拆迁时只对房屋进行补偿,而拆迁户在重新购买房屋时,房价中却又包含了土地价格,两种房价差距甚多,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款根本无法购买到一套相当的商品房,有的拆迁户只能租房去住。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对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农民房屋的拆迁,如何补偿法律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也只是按照拆迁条例予以补偿。但新政策规定农村拆迁不再另批宅基地,因农民住房结构等级本来就低,只补偿建筑部分,大部分的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结果是,拆迁补偿费连买半套楼的钱都不够,而更不用说农民们的生产资料、各种杂物的存放。失去了住房,他们丧失了生活的基本保障,政府又没有很好的安置措施,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化,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但这样的结果却使许多中低收入的家庭无力购买昂贵的商品房,拆迁因此受到城市居民的抵触,当前群众上访事件的不断发生,就是拆迁工作矛盾激化的表现。

4、对房改房土地补偿中的漏洞。公有住房的土地大多是通过划拨所得,自1998年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公有住房逐步出售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本以为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部门却又将房屋所在的土地出让给他人。出现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人要对土地进行商品开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实现土地的价值,就会尽量压低对拆迁户的补偿费,产权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却无法解决。

5、立法设计不全面,造成保护疏漏。除以上因素外,被拆迁人的搬迁往往是从地段比较好的地方,搬到地段比较偏僻的地方,会给工作、小孩上学、生活等带来不便,增加其家庭支出,这些都是拆迁带来的后果,但是拆迁安置条例对此并未规定相应的补偿办法,实践中也常引起争议。

6、有法不依。比如,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中均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拆迁人要对承租人做出合理安置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实际操作中,拆迁人通常不会给承租人予以补偿,由此发生纠纷。

由于拆迁(无论公益事业还是商业开发)总是打着城市建设的名义,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各地的政策法规又各行其是,有冲突,有漏洞,有缺陷。因此,依据目前的状况,房屋拆迁案件即使起诉到法院,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能给予被拆迁人更好的保护。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