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和睦相处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内容,然而,年届七旬的刘某却将儿子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出借的房屋。近日,海门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将该处房产腾空,交还原告刘某使用。
蔡某系刘某之子。 1996年蔡某结婚时,刘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间房屋让与蔡某使用至今。后父子二人因故生隙,刘某要求收回上述房屋。蔡某辩称,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自己已使用多年,是该房的实际产权人,拒不从该房屋搬出。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属刘某所有。房屋系刘某的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