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2005年是开发商最幸福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成都楼市一路走高,房屋一度供不应求,购买者购买期房成了一种趋势。
但是,期房的延期交房是购房者时常碰到的问题。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中,要不就没有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或者是约定了有关违约金问题,但最终消费者还是不能拿到这笔钱,使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房屋投诉中有关期房的投诉率是最高的。一时间,期房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2005年下半年,有业内专家提出取消期房,想以此来减少房产交易中的纠纷。但是,取消期房销售的做法有如掩耳盗铃———购房者购买期房占了一个相当大的比例,也是市场的一个趋势,不能因为目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该用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它。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引起购房者的兴趣。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可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约定。
购买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以避免纠纷:首先,合同应该有诸如“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条款;其次,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付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再次,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限过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熊永文还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在合同中对于开发商略微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宽限期过后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