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友甲,其祖父王解放前买下乙祖父杨的半座宅院,甲祖父筑界墙隔开,界墙宽0.6米,长24米,甲在北院,乙在南院,相安几十年无事。1984年政府统一换发房产证,为界墙归属权产生纠纷,购房时的契约已丢失,只能依据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之“地基四至”一栏,甲的载明“东石头巷 南杨俊生墙外皮 西胡立捷墙中 北学士府巷”,乙的载明“东石头巷 南杨克顺墙中 西阎全胜墙中 北王德五墙内皮”, “地基四至”一栏所载文字无标点符号隔开,只是每句话中间空有半格,因此为界墙的归属产生争执。甲认为“南杨俊生墙外皮”是指“南邻杨俊生,以墙外皮为界”, 乙认为“南杨俊生墙外皮”是指“南以邻杨俊生的墙外皮为界”。为此,地市两级土地部门意见不一。请问,此事应如何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明文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未见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应是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