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卖方违反约定,须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认购合同》中的定金一般是为了保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付的,它的性质是立约定金,在防范交易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一般抵作房款。
从认购人即购房者的角度,认购人因自身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相应的,定金同时也应当是对开发商的约束,如果因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现在,很多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认购书上写明: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此种合同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严重违反了《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开发商用以约束购房者的条款,与担保法中的定金条款的精神是违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卖人。”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属于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南京法律网房产律师认为,定金条款的可以约定为: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由于认购人的原因或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出卖方)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