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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取选号费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7-08-02 12: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1 ℃

  乐山的赵先生问:他在乐山某选购房子时,开发商要求收取一定的选号费,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开发商收取选号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如果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该选号费;若开发商不退还选号费,可通过向当地建委投诉或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订金是否应该双倍返还?

  马小姐问:她年前向开发商交纳了5万订金购买一套房子,现在因开发商违约使她无法买到房子,能否要求开发商按照“双倍返还”的原则退还订金?

  答: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该“订金”与可以双倍返还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订金”是否可以适用双倍返还的原则,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五证”“两书”包括哪些内容?

  宜宾王先生问:开发商所取得的“五证”和“两书”,具体指哪“五证”和“两书”?

  答:“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五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性质,“两书”是开发商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制作并提供给业主的书面材料。

  交房时,开发商能代收契税吗?

  内江的吴女士问:她购买的商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她们一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证代办费,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商可以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过程中税费的代缴纳。如果购房人已经和开发商事先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执行。契税的交纳时间,法律规定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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