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上,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上,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上这样写着一些“排除条款”: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上的所有文字、图片、户型说明、数据仅作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其内容最终以政府审批的文件为准等等。
对于这样的条款,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即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售楼广告如果具体确定,对房屋价格有直接关联和影响,则该广告属于要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如该广告有虚假成分或部分内容不能兑现,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排除条款”否认售楼广告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合同要约,与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开发商对此不接受、不承认,应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