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业工程款拖欠案一直不断。记者近日在辽宁省营口市采访时就碰到了一桩被“悬空”了四年的建筑业工程款拖欠案,到记者发稿时为止,涉及到这桩建筑业工程的建筑工人的欠薪还一直没拿全。
辽宁省营口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四建公司)与辽宁省营口市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伟达公司)于2001年7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四建公司承担伟达公司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伟达公司则须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当四建公司提前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伟达公司则未按期支付相应价款。据此,四建公司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解决该纠纷。营口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4日依法作出终局裁定:由伟达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和违约金。
随后,四建公司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营口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营口中院于2003年10月30日向伟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年11月5日履行“仲裁裁决”。伟达公司到期未履行,营口中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营执字第175-2号民事裁定书(简称“175-2号民事裁定”)。该“民事裁定书”决定:执行由伟达公司自己开发并所有的三间门市房用以抵偿其所欠四建公司的工程款与违约金。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后来发生的事情,直接使得该执行案“悬空”了四年。2003年8月28日,伟达公司内部产生内讧,伟达公司的曲婉荣以不合理分配工程开发项目利润为由,起诉至营口中院,要求伟达公司的韩述伟返还曲婉荣出售房屋款150万元,并对合伙开发的房屋及账目进行清算,按约定分割。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营口中院在委托辽宁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伟达公司的“双方投资数额、财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与盈亏情况”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后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判决。在该判决即(2003)营民一房初字第30号判决书(简称“第30号判决”)中,前述仲裁执行案中裁判给四建公司的三间门市房,被本案的原被告清算并分割。
四建公司认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四建公司的财产权,在一个已执行完毕的,财产已转移的,不属于法院再执行的案件中,人为地造成四建公司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四建公司法律顾问向记者表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财产存在确权错误。曲婉荣、韩述伟合伙出资开发房地产,伟达公司后于四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伟达公司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是二人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也是二人对伟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资本。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人资格的确认。同时,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曲婉荣、韩述伟对伟达公司工程出资实际就是二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而第30号判决违法把企业资本用判决的方式抽逃。其判决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另外,第30号判决把伟达公司的财产错误地判给公司的股东,造成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使之伟达公司无对外偿债能力,侵害了伟达公司的财产权。
“该案立案上存有瑕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认为,在本案中,曲婉荣与韩述伟签署了《联合开发光华路门市房协议》,而后曲婉荣的丈夫朴德福与韩述伟为实施该项开发工程而组建了伟达公司。然而本案的原告是曲婉荣,被告是韩述伟和伟达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曲婉荣只能告韩述伟,因为他们之间有法律关系,而不能告伟达公司。如果还是“清算、分割”的诉求,应该由朴德福提起诉讼(不论其胜诉与败诉)。所以,该案在立案上存有瑕疵。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也确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175-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即伟达公司所有的三间门市房裁判给四建公司也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执法的不力而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侵害了无辜的建筑工人——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吴宏伟表示,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成熟、建筑法治不健全,建筑市场时常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拖欠工程款便是其中典型。若工程款拖欠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则不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建筑市场竞争及工程性质的特殊,其需要承包人垫付大量工程款项,一旦工程款项得不到支付,将使其无法再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其破产,并可能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这对完善和健全建筑市场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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