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政策性违约: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政策性违约”,比如首付比例上调、第三套房停贷、无法提供相应纳税证明,每一条都是引爆纠纷、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这种案子买房人一般都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起诉,那么到底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是商业风险?
海淀判例: 7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个判决落地。此案中,原告张先生因第三套房无法贷款,诉至法院要求退房。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北京网通州判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首个判决则认为,原告史先生因为没有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无法获得住房贷款,“新国十条”的出台对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目前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的确没有履约能力,且不是由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双方没有任何责任;对于因为首付款或贷款利率提高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区别不同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并且给出卖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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