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是购房维权的话题,是从购房者角度谈打怎样打房地产官司。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作为参与的主体,是房地产产品的最终买单人,最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权利受损。但房子作为生活必需品,作为成家立业的标志,又不得不买。可见,作为矛盾的主体双方,和所有的矛盾双方是一样的,既有同一性,又有斗争性。什么是同一性?比如有些人的论调:没有了开发商,我去那买房子去,体现了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共存共荣的一面;至于斗争性,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冲突,在报纸的法制和商业版经常可以见到。今天,我们讲的,主要讲斗争的一面。让大家从宏观上、总结上了解、认识一下,对已购房的业主维权和将购房的业主预防风险提供一个帮助。
这种斗争的实质,从购房者的角度讲,是自己的合同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开发商与购房者比较,购房者却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双方实力明显不对等。开发商可以调动一个团队,利用各种资源,作为一个个体的购房者进行对抗。这场拳击可以比作是泰森与一个孩子作对手,孩子当然弱不禁风,而泰森的抗打击能力却是震古烁今,世界一流。这样说,是说,战争还未开始,胜负已可预料。
但从法律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我们购房者的希望就是:在法律支撑的擂台上,与开发商公平角力。有些人听到这个,可能会会心一笑,但我想说的是:要是没有这个信念,那只有偃旗息鼓,甘拜下风,任人宰割。
有关斗争形式,法律规定了四种方式: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
关于协商,因为纯粹是双方自愿,缺乏法律的刚性,往往是购房者有意,开发商无情,结果:购房前热情招待,购房后白眼冷脸。
关于投诉调解,共有三个方向,向媒体、向消协、向行政部门。向媒体投诉,可逞一时之快,但媒体终究是无冕之王,只起到一个舆论监督作用,如果开发商浑不吝,不理这个渣,也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向消协投诉,我们知道,购房者又是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的组织,但消协毕竟是民间调解组织,也缺乏必要的权威和威严性。向行政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是民事上的合同纠纷,有关行政部门除了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之外,对购房者的赔偿要求只能是调解,这种调解也没有力度。
剩下的两种形式,才是直接或者说最终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
关于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从定义可以看出,仲裁不同于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最大的特点对购房者来说是快捷性----一裁终局。再者,还有一个优势,就是:仲裁机构是常设的,仲裁员常备的,而仲裁员的选择却是随机的。在我们石家庄,成立的是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在市政府的东配楼七层。从快捷的角度讲,我个人的倾向是让购房者选择仲裁,这样,可以迟早从讼累中抽身,节约时间成本。当然,这需要先在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下面进入我们今天的主题:诉讼,所谓诉讼,就是打官司,分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我们要讲的就是民事诉讼。其法律定义是: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保障实现实质正义。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说明诉讼的意义:一个母亲,两个儿子,母亲买了一个西瓜分给两个儿子。怎样分最公平呢?这就有一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西瓜要分,要分的公平,分的过程要让两儿子没意见,都服气。这可怎么办呢?母亲就想一办法:让两方决定,一儿执刀,一儿先挑。这样,我们看,执刀的会尽力切得平均,先挑的会尽力选择大块,执刀的会因是自己执刀毫无怨言,先挑的会因是自己先挑而心悦诚服。这样,母亲、儿子都皆大欢喜,也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