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卖方在收到房款交付房屋后反悔,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于1992年8月经批准,在本村建了住房六间,登记房主为张某,家庭其他成员有母亲、妻子和一个女儿。2000年,张某在别处买了一栋新房,原来的六间房屋不再居住。2001年9月,张某将六间房屋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价格为3万元,过户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王某即将房款3万元当场付清,同时张某将房钥匙和房产证交付。不久王某便到乡政府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并搬入所买房屋居住,但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没想到今年3月,张某以所卖房屋中有其母亲的份额,自己无权处理且王某尚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相互返还房款和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解除该买卖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房屋交易便捷安全,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没有必要一一征询卖方所有家庭成员的意见,原告作为房主,在该房屋系自己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下,对其他家庭成员视为具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代理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房款、钥匙和房产证均已相互交付,被告已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了契税,原告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被告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但这属于补办手续的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的合同也不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