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女士与钱某结婚已经五年了。双方在二年前出资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住,而是租给他人使用。今年年初,钱某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子卖给了承租人。张女士对此非常不满,她认为丈夫不应该瞒着她把房子卖了。她说,当初买房是为了给孩子将在准备的。现在,她想要回这个房子。请问律师,其丈夫钱某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张女士还有希望要回该房产吗?
答:张女士与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共同共有。钱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张女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为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本案中钱某与孙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钱某对标的物不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因为标的物是钱某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钱某未取得共有人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张女士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孙某未尽到对合同标的物的产权审查注意的义务,故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钱某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因本案标的物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钱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应当返还孙某购房款26万元,该款的利息损失由钱某和孙某分担。
因此,张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丈夫钱某与孙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回自己的房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