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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7-08-28 17: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1 ℃

  我花了毕生的积储买下了半山小区的一个套间,本来一家三口是很开心的,怎么知道开发商迟迟不给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可是愁苦了脸,咨询律师,我们需要一份房屋买卖纠纷的代理词,谢谢!


  东莞律师网解答: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万*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万**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壹审诉讼委托代理人,经庭前调查、庭审质证和辩论,就本案发表以下两点代理意见: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诉争房屋因被告原因不能正常交付、装修和入住,以致合同履行不能。


  诉争房屋系万*A(被告万**父亲)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案外人熊**房产,由万**竞拍所得,**市**区人民法院(2001)*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证明这一点。也就是说,该房系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财产所得。原告购买该房时被告万**未告知这一点,以致原告无法预见合同履行不能,被迫卷入被告与案外人无休止的诉讼纠纷。


  案外人干扰原告方所请装修公司正常装修,使得刚刚开始的装修不得不停止,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案外人每次上门闹事,原告方躲都躲不开,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原告方不得不花费极大精力应对,数次报警却问题依旧,直到案外人变本加厉,发展到干脆用不干胶彻底堵死防盗门锁芯,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被迫空置长达二年时间,至今一直处于荒废状态,既不能占有,也无法使用,更不可能出租获取收益,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二、诉争房屋产权早已被法院冻结,无法过户,合同履行不能。


  2007年4月原告购买诉争房产时经过房管局查档,该房确为万**所有,但因其与案外人的诉讼纠纷一直未了结,以致该房早在2007年即被法院冻结,**市**区人民法院2007年*月*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暂缓办理万**房产过户手续的函》可以证明这一点。有关该事实,被告同样一直未告知原告,以致原告一直误信合同能够履行,直到2009年4月8日再次到房管局查档时才发现该事实,至此原告购买该房的合同利益完全落空,合同履行不能已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解除合同成为挽回原告经济损失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以上意见供审判参考!


  代理人: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相关法律知识: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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