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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房地产纠纷审判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4 09:0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1 ℃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房地产纠纷审判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针对性极强,它的出台必将对人民法院做好当前形势下的房地产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意见原文: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权威解读:在人口众多的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加剧了人多地少的不均衡现状,严重影响土地交易市场的供需关系。因此,建立一个高效有序运行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交易,以保证土地利用效力的最大化,是土地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国民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稳定土地交易市场,是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要从为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高度,依法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秩序。

  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

意见原文:妥善处理因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

  权威解读:目前,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拖欠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费等纠纷案件。连锁案件的审理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关系到不同企业的生存发展,处理不当易激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此,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引发的连锁纠纷案件中,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商品房销售纠纷慎用解除合同

意见原文: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权威解读:当前,商品房销售市场中房地产企业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损害购房人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购房人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的纠纷凸显。

该负责人说,成熟规范的市场交易秩序、良性发展的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础条件,因此,在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要高度关注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通过“放水养鱼”,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避免购房人的损失扩大,这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记者 袁定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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