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房子再结婚,这是很多人固守的传统观念。眼下一套房子动辄三四十万元,刚毕业上班一两年的年轻人,绝大多数连供楼首付的钱都拿不出来。为了早日走进婚姻的殿堂,只能是两人凑钱或是双方父母帮忙,一起供楼还贷。可一旦缘份尽了,两人分手,房子该如何分割?许多纠纷由此引发。日前,记者从我市几大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关于婚前房纠纷的咨询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就如何规避婚前买房纠纷的问题,记者请律师一一详尽解答
房产两人共有 分手如何还贷
律师:签订内部协议
张先生与女朋友婚前一人出资一半交了首付,在开发区香山花园买了一套房子。为防日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在签购房合同时,写的是两人的名字。张先生本以为,今后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出现房产纠纷了。但恰恰是这套房子,让现在的他苦不堪言。
今年2月,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后来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后当然不能再同居一室了。贷款期限是15年,现在才刚刚还了3年。他们想把房子卖掉,还完银行的钱后,再把剩余的钱每人对半分。但在未还完贷款以前,房子没法出手,两人只得继续分半供楼。可是还有漫长的12年才能还清贷款,这其间如果有一方不按月到银行还钱,另一方不得断供,只好全额负担。张先生想付钱给女方,将这套房子买下,可是房产证明明写着此房是两人共有,张先生依然不能拥有独立的产权。张先生苦思冥想,不知如何是好。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解答:张先生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贷款银行如果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那么在对银行的债务上,双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如果要求双方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显然不太现实。要想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可以过户时,对方应当予以配合,还应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银行,一旦约定的还款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婚前双方出资 房证该署谁名
律师:最好两人共同署名
梁女士与男朋友谈婚论嫁,打算买房子。两人看好了芝罘区通世新城的一套房子,首付是11万元,男朋友说他有积蓄6万元,梁女士说自己可凑5万元。两人一起交上了首付,男朋友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办房产证时,梁女士希望写自己的名字,但又不好向男友开口;不写,又担心万一离婚,自己的权益没法维护,她一时陷入两难境地,心中陡添不少烦恼。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解答: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尤其对于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证时,最好都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对各自的份额进行公证,由房屋登记机构在产权证上载明“共有”字样。如果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有可能婚后双方发生争执时,一方主张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这对另一方来说,是十分不利和不公平的。因此,有的人将这种做法谑称为“晴天备好的雨伞”。
婚前一方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
律师:双方共同拥有此房
去年,温先生贷款给儿子在芝罘区福莱花园买了一套楼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今年,温先生的儿子搬进新房结婚了。温先生说:“房子首付是我交的,贷款就由你们来还吧。”儿子同意了,儿媳心里却犯起了嘀咕:“房产证是丈夫婚前办理的,现在我们一起还贷款,等房款还清,万一离婚了,这房有没有我的份?房价年年在涨,一旦离婚,增值部分我也能享受吗?”
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律师解答: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温先生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房产证在婚前便已办理,因此应认定是儿子的婚前财产。但房屋其余贷款是儿子夫妇婚后共同偿还,因此婚后二人所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温先生儿媳婚后的合法权益完全可得到保障,不需担心。
父母帮忙买房 未打出资借条
律师:应签署赠与合同
李女士老家在蓬莱,2006年大学毕业后,在芝罘区找到了一份工作。去年春天,她与男友相识,男友家住芝罘区,家境较好。去年,两人准备结婚,看好莱山绿色家园一套房子,当时售价35.5万元。男方父母表示可承担大部分的房款。李女士的父母拿出了10万元,贴补女儿买房。
李女士的男朋友拿着钱去办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当时,李女士根本没有在意。后来,李女士的父母又拿出5万元,让两人装修婚房。李女士的父母两次给女儿钱,都没有打借条。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小两口欢欢喜喜结了婚住进了新房。可是过了不到半年,两人就闹起了离婚。让李女士气愤的是,男方竟然偷偷把房子卖了!对此,男方却振振有词:“房产证是结婚证以前办的,属于婚前财产,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我想怎么处置,不用与别人商量。”李女士越想越委屈,究竟应该如何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王仙波律师解答: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李女士父母为了女儿结婚,先后出资15万元帮其购房、装修,因此,李女士可依据其父母出资占该房产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男方否认李女士父母出资的事实,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女士父母应当对于给付款项的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李女士无法对父母出资的行为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金钱往来,应留有字据或书面记录。如条件允许,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另外,支付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以便留下证据。婚前的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时,可以约定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各自的份额,或是约定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负有债务;也可与对方协商,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