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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1 15: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8 ℃

  越来越多的房产纠纷单从诉讼上似乎解决起来让当事人无比头痛,毕竟惹上官司,诉讼时间又很长,难免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仲裁却正以其快速解决纠纷的优势,逐渐成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最佳途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程序简便及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纠纷的双方大多选择少为人知的仲裁方式解决问题。

  案例说法

  两年房产结,仲裁轻松解

  “太省心了。”老王对于刚刚由仲裁委解决的一件麻烦事有了新认识。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当年老王的社区面临改造,正好马路对面就有一处新楼盘对外推售。新房子的诱惑和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都使得老王下定了最后决心。

  于是,当年的2月14日,老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一年后新房入住。一切手续办妥,老王便在老房里天天期盼新房早日落成。但人算不如天算,一年过后,新房竟然没有按时交房。老王便和众多同批业主去和开发商理论,但见面一谈,开发商也是一肚子苦水,说因市政规划等原因只能延期交房,老王再深究后那边竟然闭门不见。

  结果一年有余,双方一直没有谈妥。老王一家拗不过这个理,非要讨个说法。于是委托一位律师,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8年4月,老王一家收到仲裁委的仲裁书,于是也就有了文中开头老王的感慨。仲裁委中的相关仲裁员多是行业内专家,对于这类房产纠纷也十分在行,于是相比诉讼更迅速、专业地行使了自由仲裁权。

  实际上,目前仲裁是诉讼外另一个较为有效的解决房产纠纷途径,相比诉讼的时间投入,仲裁的时效性明显。同时,由于仲裁员多是行业内专家,能更多从专业方面给与公正裁决。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与调解、诉讼一样,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在房地产交易中,仲裁主要可以解决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拆迁补偿、物业管理等方面纠纷。在仲裁案例中,商品房的仲裁案件居多,其他几方面的案件相对较少,这也与消费者在维权时的仲裁意识不强有关。

  房产仲裁受理范围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仲裁VS诉讼

  1.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可约定由国内任一仲裁机构仲裁,可不受法院诉讼管辖的限制。

  2.自主选择裁决纠纷的“法官”。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和裁决纠纷。办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都是具有深厚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他们往往超脱于部门、地方的利益,往往更能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保密性强,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愿望进行调解,更容易成功。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保密要求。仲裁不公开进行,纠纷的当事人、争议内容、证据材料、裁决结果均依法不得向外披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4.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及时解决纠纷。而法律诉讼方式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容易使纠纷久拖不决,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5.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亦可作为办理产权证件的依据。

  小贴士 仲裁流程

  前提:

  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流程:

  第一步——由申请人填写一份仲裁申请书,主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第三步——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经评议后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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