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房款付了,临到办过户手续,却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卖房人的配偶突然露面,称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他(她)同意就出售,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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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导致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三大方面。
一是夫妻要离婚了,丈夫或妻子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就偷偷瞒着对方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卖了,致使产生纠纷;二是房价上涨,一些业主卖房后见价格上涨想要反悔,但又想不出借口,于是使出了“夫妻共有”的杀手锏;三是夫妻一方个人欠债较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只能瞒着配偶将房屋变卖后还款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
在义乌就发生了找假老婆帮忙卖房,过户时真老婆现身搅局的事件。2010年2月份,崔先生购买了某商铺,不曾想却因此而陷入了一场纠纷。他怎么都没想到,商铺业主吴先生竟会找个假老婆协助卖房,等他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去办过户时,吴先生真老婆忽然现身搅局,以不知道卖房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崔先生犹如当头吃了一记闷棍。
吴先生是已婚人士,商铺产权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却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方便过户,3月30日,吴先生携“妻子”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某房产中介代办过户手续的公证书。崔先生也在公证现场,他丝毫没有怀疑吴先生“妻子”的身份——人家自称是夫妻,又有结婚证、身份证为证,凭什么怀疑呢?再说公证处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妥。
公证过后,崔先生支付了剩余房款,并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却卡了壳。房管部门称,交易房屋是吴先生、吴太太的夫妻共有财产,现吴太太表示,她对卖房一事不知情,所以不能办理过户。崔先生这才知道,那天在公证处见到的“吴太太”是假的。庆幸的是,从交易过程来看,崔先生是善意取得该房,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吴先生夫妇协助崔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房管处建议买房人为避免交易风险,看中房子后最好先确认房子的权属状态,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处置房产时都必须夫妻共同签字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