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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2 05: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6 ℃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位置

  所租赁房屋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免租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或擅自调换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的噪音等污染超过出租方要求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可请公证机关协助封存承租方拒不搬出的财产,将该房屋另租他人,因此,造成的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使用性质:经营性使用

  第四条:租金及交纳期限

  1、月租金**元,另外,水、电、暖气费自理。

  2、承租人于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半年或壹年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租金千分之三交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方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赔偿。

  2、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3、租赁房屋大修或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条: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承租方擅自提前终止协议,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如提前收回房屋,亦应支付未履行期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事项

  1、协议到期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协议,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装修添附不予补偿。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条款或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租方: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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