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深圳财政委、发改委联合发文,宣布明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涉及深圳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房屋租赁管理费。那么,具体深圳将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深圳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深圳取消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税务发票工本费(包含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3、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4、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深圳免征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工本费)
4、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房屋租赁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有: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出租屋管理办、政法委和市人大等部门的反馈,按照现行法律,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需要将在2013年进行修法,有望后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