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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费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11 08: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5 ℃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湖北房屋租赁税费新标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3号),于2009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该通知明确了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将分别按照4%和6.67%计征税费。此前发布的鄂地税发[2008]240号文件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 6.67%的综合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的综合税率计征房产税、印花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的综合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9.68%的综合税率计征相关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3.68%的综合税率计征相关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13.68%的综合税率计征相关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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