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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解约强行断水断电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4-13 18: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802 ℃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市民林某与我市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酒店将几百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租给林某使用,租赁期为2012年10月至2017年6月,林某可将上述租赁房屋整体分开进行转租、承包及合作经营,合同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合同还对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林某考虑到租赁期近五年,立即投入巨资对租赁房屋部分进行了装修,同时将租赁房屋分开进行转租。可不曾想,才过半年,她就收到了酒店要求租赁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解除的函件。眼看投资要打水漂,她自然不甘心,可酒店干脆采取锁门、断水断电等野蛮方式试图逼迫她搬迁,更有甚者,酒店还多次干扰其转租户的正常经营,导致转租户拒绝向其支付租金。在多次与酒店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后,今年3月,林某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其违约金50万元,另行赔偿损失130万元。

  酒店竟以林某违约为由,提起了反诉,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万元。酒店的理由是:租赁合同上明确写明,在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如遇酒店改造或拆迁,酒店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林某解除本合同,林某应无条件予以同意,并在收到酒店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搬出租赁房屋,酒店对此不作任何赔偿与补偿。2013年3月,酒店因发展需要,要对租给林某的房屋进行改造,并有计划地为招商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明明有言在先,林某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却迟迟不愿搬出租赁房屋,也不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不仅违反合同的规定,还严重妨碍了酒店的房屋改造计划,给酒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

  合同规定租赁期至2017年6月30日,可2013年才开头,房东就突然提出解约。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房东向房客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12.9万元。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上写明只有在酒店改造或拆迁时,酒店才有约定解除权。从合同条款内容看,改造与拆迁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因此,当改造与拆迁一样达到足以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履行时,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据酒店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报纸、网页刊登的招商广告,不足以证明改造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履行,且根据酒店于2013年11月发出的告知函来看,如果酒店对林某承租的房屋及其他酒店房屋的改造足以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话,就不会发出告知函,更不会与两户次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法院对酒店提出因改造而解除合同的辩称不予认可。酒店在无约定解除事由时行使解除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

  《合同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也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标准,更是一种法律规范。贯穿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各种民商事法律之中。法律是神圣的,一份双方合法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将要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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