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租期已满的合同,对租赁双方是否还有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7-04-19 19:1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7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做住宅用,至今房东未出示过房产证,租赁期限共十二个月从2004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3日止,合同内约定 "甲方承诺供暖公司不收取暖费则乙方也不必交暖气费"。

  在合同期内,房东都没有收取暖气费。合同期满后,房东和我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我仍然在该房居住, 定期向房东交纳租金。现房东提出,要我交纳居住期间共两年的暖气费用。

  请问:

  1.我与房东签定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我是否应该交纳暖气费用?

  3.如需交暖气费,要交多少年呢?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1、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合同期限过后,双方之间是事实租赁关系,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关系。

  2、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暖气费是存在的,则你应该交纳暖气费。

  3、如果要交,也不应该交两年的,因为即使从2004年6月24日起算到现在也不到两年。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