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做住宅用,至今房东未出示过房产证,租赁期限共十二个月从2004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3日止,合同内约定 "甲方承诺供暖公司不收取暖费则乙方也不必交暖气费"。
在合同期内,房东都没有收取暖气费。合同期满后,房东和我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我仍然在该房居住, 定期向房东交纳租金。现房东提出,要我交纳居住期间共两年的暖气费用。
请问:
1.我与房东签定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我是否应该交纳暖气费用?
3.如需交暖气费,要交多少年呢?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1、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合同期限过后,双方之间是事实租赁关系,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关系。
2、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暖气费是存在的,则你应该交纳暖气费。
3、如果要交,也不应该交两年的,因为即使从2004年6月24日起算到现在也不到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