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现住单位筒子楼(其中两层办公楼,一层是职工住房,每户一间),我已住 了十多年,每月按时向单位缴纳房租,每月45元。现单位准备重新装修办公楼,不允许再在办公楼内租用单位宿舍,让所有住户或者无条件搬出,或者由单位指定一处住所:单位在别处租了一间宿舍,每月1200元,单位付800元 ,个人需付400元,而且只负责2年,不许有其他选择。
请问:
1、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2、关于这样的情况,北京市或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我怎样同单位据理力争?
3、我听说:即使租个人的私房,如果拆迁,也要重点补偿租房户,而不是房主。是这样吗,可以套用这方面的法规吗?
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你的房子是单位廉价出租房,本身带有住房福利性质,一旦单位不提供这种待遇,有的地方政策上是以单位上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代替。
建议找北京律师详细咨询地方政策。
沪律网小编进行一下补充:
你与单位签订了租房合同吗,有约定租房期限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