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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子送给儿子,发生矛盾想拿回却不能如愿
发布时间:2015-11-21 06:21: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12 ℃

北京的老刘家一共三口人,老刘和刘太太结婚几十年了,生有一子小刘,两人共同所有一套房产。因为小刘是独生子,夫妻俩都非常宠爱他,老刘就想把自己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

将房子送给儿子,发生矛盾想拿回却不能如愿

早在四年前,老刘就到到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老刘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与妻子共有的房屋中他所有的部分,在他死后由儿子小刘继承。 

 

当天,办完公证遗嘱之后,老刘就跟妻子说了这件事情。妻子一听,怪丈夫没有提前跟自己说,因为自己也想把自己的财产都给儿子。于是就在当天下午,老刘和刘太太还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老刘和刘太太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都无偿赠送给儿子小刘。 

 

可是就在赠房后不久,老刘和妻子就发生了矛盾,更是吵着要离婚。在今年之前两人能已经打了两场离婚官司了,第一次,老刘的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第二次,他起诉的离婚案还在审理中。 

 

两人的离婚也牵扯到了儿子小刘,由于小刘一直向着妻子,早已引起了老刘的不满。今年2月19日,也就是农历初一晚上8点左右,刘太太约了哥哥一家到自己家中吃饭,可是放食物的房门被老刘锁住,刘太太非常生气,便和老刘吵了起来,后来双方更是打了起来。

 

当天,儿子小刘也在场,看着父母在打斗心理非常不舒服,出于保护母亲的想法去劝架,可是双方都不愿让步,结果却是三人打在了一起。随后,三人被陆续赶来的亲戚朋友拉开。 

 

事发后,有亲戚报了警,民警接警处置。经鉴定,一家三人都有受伤,损伤程度均达到了轻微伤。 

 

为此,老刘与儿子反目,不想把自己的财产给儿子了。于是,老刘将儿子小刘告上法庭欲撤销赠与。老刘认为,儿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丧失了接受赠与的资格。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所诉侵害事由不成立为由认定赠与不可撤销,驳回了老刘的诉求。 

 

沪律网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被赠与人小刘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赠与人老刘的合法权益。从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陈述看,小刘仅是在老刘夫妻因琐事发生吵打之后进行劝架,意在劝阻双方打斗和保护母亲,并无主动侵害父亲的意图。 而且,从实际后果讲,三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也没有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因此老刘应自觉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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