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就租赁房屋事宜签订《定金协议》后,一方因种种原因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昨天,姑苏法院判决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去年5月,某公司打算租下亚某公司在干将路上的一处商业用房。双方当场签订《定金协议》,用书面形式对商业用房租赁面积、价格、期限、付款方式均进行了明确,同时约定:“某公司须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等签订正式合同时转为租金;某公司应在接到亚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通知的五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合同,若逾期未签订则视为自行放弃且不退定金。”当天,某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
今年1月,某公司发函给亚某公司,催促亚某公司于收函后三个月内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亚某公司回函要求某公司于指定日期前到亚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接收租赁物,否则视为放弃。
某公司按约来到亚某公司后,见到的却是亚某公司提供的出租主体、租赁价格与《定金协议》内容不一的租赁合同。某公司当即提出异议,亚某公司却表示与房东沟通若无问题,即于三日后签订正式合同。半个月过去了,某公司向亚某公司询问签约事宜时,却被告知因某公司没来签约不能再签订正式合同。
某公司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按约支付5万元定金后,亚某公司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签约过程中,亚某公司出示给某公司的合同对租赁价格、出租主体作出了与定金协议不一致的约定,在某公司提出异议后,亚某公司表示沟通后再签约,但之后亚某公司并未将沟通的意见转达给对方,也没有通知某公司签约。法院认定亚某公司没有履行签约义务,因此判决亚某公司双倍返还某公司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作过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本案中,《定金协议》其实就是预约合同。该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负有在一定期限内缔结正式合同的责任,违反预约合同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双方拟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但属于有偿合同,所以应当参照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