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口头约定租赁协议,房东要求提高下一年度租金,租户不满而撤走。房东认为租户中途违约,将其诉上法庭。市中级法院昨日驳回房东诉请。
从2000年1月1日起,吴某租用刘某拥有的新洲区旧街一间仓库,用于建厂生产。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15000元/年。2012年,双方同意调整租金为40000元/年。当年,刘某再次提出将2013年的租金调整为47500元,吴某没有答复。2013年1月1日,吴某认为租金过高,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13年2月6日搬离。随后,吴某将仓库钥匙送到刘某家中,刘某未提出异议。
刘某认为,吴某突然搬走,没有打招呼,没有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属于中途违约行为,应支付2013年度的租金。今年1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支付租金47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与吴某是否存在口头订立2013年租赁合同。刘某与吴某2000年起就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刘某在2012年曾提出将2013年度的租金调整为 47500元,但吴某嫌租金太高,一直没有答复,后从刘某处搬走,并将仓库钥匙送到刘某家中,刘某当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租赁房屋进行了交接且达成不续租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刘某与吴某之间不存在订立2013年口头租赁合同的问题,更不存在给付2013年度租金的问题。判决:吴某向刘某给付2013 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6日占用仓库期间的租赁租金4054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