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求租房屋,中介公司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便收取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5000元。胡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要求退还却遭到拒绝,于是胡女士起诉了这家中介公司。昨天,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诉求。
胡女士诉称,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动联系胡女士,带她看了一套房子。同年8月19日,分公司在没有与胡女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务费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后来,胡女士得知,该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极不规范,便决定不再通过其寻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还自己的5000元,但遭到拒绝。
据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促成胡女士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胡女士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共计5000元。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