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约定只能经营灯具、家具,承租人却擅自转租给他人开发廊、游戏厅,结果被房主告上法庭。12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原告姜某与被告尤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在2010年9月30日前腾空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2006年8月24日,原告姜某与被告尤某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临街面商居楼房第二层租给被告经营,被告在租赁期间只能经营灯具、家具行业,不可经营卡拉OK、发廊、迪厅、游戏厅及其他任何违法行业,不可在该房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也不可擅自转租他人,租赁期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年租金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按约定在该房经营家具业务。2008年3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至2011年4月3日,年租金1.2万元,1年给付1次,其余条款不变。2009年10月,原告发现该出租房内在重新装修,搬入了多台游戏机,经了解,该房屋已转租他人,且准备开办游戏厅。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其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经多次交涉未果,为此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及时腾空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尤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只能经营灯具、家具行业,不可经营卡拉OK、发廊、迪厅、游戏厅及其他违法行业和从事违法行为,不可擅自转租,这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被告尤某在其租赁期间,擅自将原告的出租房转租给他人且用于经营游戏厅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返还房屋,其诉请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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