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武在房内杀人,致使房子某为“凶宅”无法出租为由,房东起诉要求赔偿数。5月28日,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李某武偿还刘某武借款1万元及利息;刘某武赔偿房东李某武损失2000元。
原告刘某武在租住被告李某武的房内将妻子勒死,被判处死缓后,起诉房东李某武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房东李某武(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刘某武赔偿损失10000元,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武偿还刘某武借款1万元及利息;刘某武赔偿房东李某武损失2000元。
2004年5月30日,刘某租赁李某房屋居住,并签订一份租房合同,年租金1000元,租期为一年,在此期间,李某向刘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利息1000元,双方约定以利息抵房租。2005年6月29日,刘某与其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在租住的房内一气之下将其妻陈某勒死,自首后被判处死缓。刘某在服刑期间委托他人向李某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李某应诉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刘某赔偿因在房内杀人,给其房屋造某不良影响,无法再出租的经济损失10000元。
该院合并审理后认为:
李某借刘某现金,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李某应当偿还,刘某租住房屋,应当支付租金,双方约定以利息抵付房租的约定合法。由于刘某的杀人行为使人们对李某的房屋产生恐惧心理,给李某的房屋再出租造某不良社会影响,刘某对造某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对损失数额可酌情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