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从张某手中租赁房屋,在张某合同违约后诉至法院时,才得知张某并非真正的房主。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李先生预付的房屋租金1500元。
2002年11月,被告张某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张某承租王某在的三层私人住宅一套。该合同明确约定:此房屋张某只有使用权,不得整体转租。2007年7月,原告李某作为乙方同被告张某(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被告张某未征得房主同意,将王某的住宅转租给原告李某,租期从2007年8月25日开始计算。同日原告李某预付被告张某租金15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因被告张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被告张某收取的1500元房租应退还原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