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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租金被锁门 索要损失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6-01 01: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承租方未及时交租金,出租房擅自将商铺的大门锁起来,导致承租方遭受损害。承租方将出租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后获法院支持。

  未交租金被锁店门

  1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责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锁门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余元。

  马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自谋生计相中了一处待租的铺面,经与房主协商,对铺面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开了一间食杂店。2007年11月15日在交了1500元定金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二年,每年1月28日及6月1日前预交半年房租5400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此后双方就租赁问题发生争议,3月23日,房主用两把大锁将铺面锁了起来,使得马先生无法使用,为此马先生于3月28日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改造费、物品、食品、冷鲜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却锁住房门,即便是原告交租金迟延,被告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故被告应承担锁门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房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律观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在所难免。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后,因一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动不动就封商家营业场所,或聚集多人到商家营业场所闹事,严重影响商家的正常营业,给商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殊不知,无论是商家,还是客户,都只是对自己的违约、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故意去扩大,或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反而由有理变无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维权时,一定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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