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谢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租金每月1800元,当时因已交付过了取暖费,谢某在租赁合同中对取暖费问题没有提及。六个月后,二人续签了一年合同,将房租费用提高到每月2400元,仍未提及取暖费问题。
现物业公司上门收取暖费,陈某虽垫付了1900余元,但他认为自己不是房主,租赁合同中又未提及取暖费用,加之谢某曾说过其单位承担部分的取暖费用,因此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取暖费,于是他找到房主谢某要求给付取暖费。而谢某认为陈某理应支付,两人为此起了争执。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在本件纠纷中, 2009年底陈某入住时取暖费谢某已经支付,谢某对此也未作提及。续签租赁合同时,由于谢某的疏忽,未对取暖费做出明确说明,使得租赁人陈某认为在所涨的 租金中已经包含了取暖费的支出,同时谢某向陈某透露其退休单位可以承担部分的取暖补贴,使得陈某确信谢某支付集体供暖的费用,由此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
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原则,该笔取暖费应由谢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