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7日,施先生将三县洲大桥旁一间店面租给了吴小姐。双方签定了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750元,租期从3月1日算起,每月1日为收取租金的时间。在签定协议时,吴小姐预付了3月份的租金及1500元的租房押金。
施先生告诉记者,吴小姐的店铺才开7天就关门了,吴小姐随后就向他提出退租。按照协议规定,吴小姐要自行寻找承租人,待新的承租人与他签定租赁协议后,他将押金退还给吴小姐。但吴小姐一直未找到新的承租人,并要求全部退还押金,因此遭到了他的拒绝。
双方此后就退还押金的数额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事情一直拖到了4月中旬。昨天,施先生告诉记者,在争执此期间,双方一直未解除合同,他的房子也无法对外出租。因此对方实际承租时间应算到现在,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两个月的租金。同时,吴小姐搬店时,破坏了店内的一些设施,还有未结算的物业费及水电费,吴小姐所交的2250元已所剩无几。对此,吴小姐则认为,房东应该归还其部分押金。
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小姐将情况反映到街道司法所,希望通过司法所进行调解。昨天下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已召集当事双方展开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