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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租赁事宜应以书面合同确认 免因误解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13 00: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随着住宅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租赁纠纷也层出不穷。合富置业专业人士建议,当租赁双方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若不清楚相关的规定,可适时咨询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而在约定有关

随着住宅租赁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式各样的租赁纠纷也层出不穷。合富置业专业人士建议,当租赁双方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若不清楚相关的规定,可适时咨询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而在约定有关事宜时,应以书面合同确认为宜,以免双方因误解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案例:

张先生把自己名下的房改房租给李先生,签订每月1日李先生须付给张先生1500元作为当月的租金,租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但在2007年10月1日,因李先生回老家探亲没有如期支付租金,回来后又因太忙而忘记与张先生联系10月份租金的支付问题,因此,张先生希望通过有关方面追讨李先生欠付的租金。

点评:

合富置业专业人士建议:对于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的问题,出租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依据具体情况,双方直接协商解决,通常采取的解决方法是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或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延期支付;

2.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出租人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但是,采取仲裁的途径,必须是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或者是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愿意接受仲裁;

3.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出租人有权诉讼到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应交纳的房租,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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