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进行修缮,使房屋由土木结构为主变为砖瓦结构为主,张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
此后,张某经田某同意,将房屋租给阮某。阮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允许阮某改造房屋,将房屋的隔断墙打通,进
行了内外装修,并于屋后搭建一间仓库。
田某后要收回房屋,引起张某、阮某不满,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成讼。
[案情评析]本案争论焦点在于:张某、阮某对田某所有的房屋。居住、管理的事实,是否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转
移的依据。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首先,所有权取得方式。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二种:1、原始取得,即所有权产生不是在原所有人权利的基础上
取得。2、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某对房屋
既不属于原始取得,也不属于继受取得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张某的一系列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因其
出租房屋、改建房屋的行为均在田某的授权范围内。
阮某作为承租人,其在房屋改建、扩建完成后的占用仍然是租用,也不能成为房屋所有人。
本案所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的增添附属物问题。法律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
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而又
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阮某、张某对房屋的修缮、改建即属于此种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归田某,而对阮某、张某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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