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房东违约不卖房
    发布时间:2017-09-14 03: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3 ℃

      房屋大幅涨价,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主违约支付违约金成了常见现象。日前,宁波江北法院审理了一宗案子,判决有过错的房主赔偿购房者40万元。


      2009年9月14日,江先生通过海曙一家房产中介公司选中了宁波市江北区颐和名苑的一处房产,并以184.8万元的价格与陆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按合同规定,江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后又支付首付房款69万元,余款110.8万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买卖中介服务费1.6万元由江先生承担,并在签约日付清。合同签订后第四天,陆先生通知中介公司和江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后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或是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江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涉案的房产登记在被告陆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名下,但在整个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相关协商阶段,王女士都未到场,合同上的签名也是由陆先生代签。


      法院认为,涉诉房产系被告陆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出卖房屋等重大问题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陆先生擅自处置涉案房屋中属于王女士的份额,事后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此,陆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而江先生也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房屋增值情况、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责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江先生与陆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无效;陆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江先生购房定金5万元、赔偿江先生损失40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房价上涨,各地频频出现卖房者违约的纠纷案件。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遇到夫妻一方售卖共有房产时,务必让对方同时答应并签约,若一方不便到场,应要求出具委托书,最好进行司法公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损失。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