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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想到的
发布时间:2017-09-24 19: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6 ℃

  [案情]

  一套三室一庭的房子,甲乙两人租住了其中的两间,经过房东的同意,甲乙两人将剩下的一室转租给一对夫妻丙,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从2008年3月到12月份,房租每两个月交一次,先行交纳两个月的房租1500和定金1000元.四月份的时候乙由于工作关系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乙的房间租给了另外一对夫妻丁.5月份丙夫妻两个想退房,随与甲产生了纠纷.夫妻丙提出:1.合同的一个当事人乙搬走,合同变更了当事人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2.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身的人,但是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外一对夫妻,他们可以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次要求解除合同.

  [法理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房屋租赁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情形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这五种情形的合同不能判定是无效的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以上分析可知,虽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乙搬出,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其次,对于夫妻丙提出的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身的人,但是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外一对夫妻,他们可以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次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夫妻丙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

  第三,在次案中,从以上的分析好象夫妻丙如果终止合同好象是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夫妻丙想要解除合同的话还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只是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从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甲乙和夫妻丙定的是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是口头合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据215条的规定,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定期合同,也就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夫妻丙可以以次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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