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登记是房地产租赁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租赁经营活动中的一个必须的法定程序。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登记实际上是在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设立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因为租赁登记要求提交:(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六)房屋租赁证等。
在登记这个环节,登记就会审查这些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从而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登记又是租赁合同生效的一个法定要件,只有办理了租赁登记,才能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赁登记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管理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的一种手段。
所以说,租赁登记是有着重要法律意义的。
虽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法规里规定租赁须办理登记,但实际上大部分的租赁活动当事人并没有去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一个未办理租赁登记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在审理时,就很难对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完全处罚,守约一方也很难获得全部违约金,因为合同本身就无效。在采用仲裁方式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很难裁决违约一方赔偿违约金。
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会要求登记双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果不去办理租赁登记,一旦承租方提前退租,很可能出租方连承租方的下落也找不到,因为双方在签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出示有关工商注册文件。这样的案例时常发生在租赁市常不办理登记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出租方不懂办理登记这一规定,主要是出租方大多不愿意付有关税金,不愿履行这一手续。如果一旦出现承租方违约现象,出租方则很难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