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山东省某拍卖公司接受烟台市某区法院的委托,对烟台市中心某繁华商业区地段一大型购物城内一处经营房的使用权进行拍卖。在接受委托时,法院在委托合同书上注明此房产过户手续因其他原因,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公司不负责办理。接受委托后,拍卖公司按规定向山东省工商局报批了核准拍卖的手续,并提前7天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刊登了除按《拍卖法》规定的应载明的内容外,还特别声明此次拍卖的房产,拍卖公司不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过户事宜自拍卖公告刊登之日起可向法院咨询。
由于此房产地处烟台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此处商业经营房在两年前已被抢购一空,而且拍卖公告刊登的每平方米1800元的参考价也远远低于开发商的出售价。所以拍卖公告刊登后咨询和察看标的的人络绎不绝。
7天后,拍卖公司在烟台市碧海大厦举行了拍卖会,拍卖师在拍卖会开始前,宣读了《拍卖规则》并再次声明拍卖公司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师从每平方米1700元的价格起拍,最终以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落槌成交。
成交后买受人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交付了30%的定金。两天后买受人到拍卖公司交清了全部购买款项,拍卖公司将拍卖发票、成交确认书、法院判决书、房屋使用权属证等手续交付买受人,拍卖公司同时向买受人再次说明了房产过户可沪律网院协助办理。
两星期后此房产买受人到该公司,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美条款为依据,声称因房产至今不能过户,要求退还所有购房款项并取消交易。该公司拒绝了买受人的要求,但从买受方利益考虑,该公司答应可以协助买受人向法院联系此房产过户的问题。
经拍卖公司与法院联系得知,此房产原使用权属人欠此房产开发商的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等款项20余万元,房产开发商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房产使用权属人的财产,并委托拍卖公司将这些财产及房产使用权一并拍卖以期归还欠款,但经拍卖后一共追得欠款15余万尚有5万元的缺口,因欠款人负案在逃而无法弥补,因此,房产开发商拒绝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买受人找到法院后,法院也就此事正与房产开发商商议解决方法。
该公司向买受人通报此情况后,买受人将房产不能过户的责任归咎于拍卖公司,并请山东某电视台和某报纸的法律栏目到公司曝光所谓的拍卖内幕。买受人向新闻媒体声称拍卖公司与法院、房产开发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编造了三方如何串通暗箱操作、如何分成的故事。
买受人还声称拍卖时他和别人都一样多次举牌竞价而拍卖师光报别人的号码,直到最后剩下他一人举牌时才报他的号牌,拍卖公司肯定是设托在哄托物价。当电视台了解实际情况后就撤消了采访,而报社来的一位记者却摒弃了作记者所应遵守坚持原则、注重事实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以《这时节到处是托》为题没有提名的按房产买受人的猜测和杜撰发表了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一经刊登,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房产买受人也借这篇文章在社会上大肆造谣,并多次到拍卖公司大闹扰乱日常工作,使拍卖公司的声誉、经济效益受到极大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拍卖公司经研究决定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此房产买受人和报社立即停止侵害拍卖公司的一切行为,在拍卖公司指定的省级报刊和电视台发表道歉信,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当房产买受人听说拍卖公司要起诉,就以他自己的猜测和杜撰为依据,聘请了律师上诉至法院要求取消拍卖交易,退还购房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法院终因其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而此时,报社也主动到拍卖公司登门道歉、请求撤消诉讼,答应在拍卖公司指定的两家报纸上发表道歉信,并以每星期一次,连续刊登半年的免费广告为条件抵偿拍卖公司的经济损失,对歪曲事实发表文章的记者做出处理。
至此,买受人才托人到拍卖公司表达了想协商解决此事的想法。经法院调解,拍卖公司同意了房屋买受人提出的撤消诉讼的请求。经拍卖公司牵头,将房地产开发商、烟台某区法院、房屋买受人召集到一起,共同就此房地产纠纷协商了处理意见。
烟台某区法院继续追逃欠款,房地产开发商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受人就以前的错误行为公开向拍卖公司道歉。此事虽然解决了,但却给我们拍卖公司上了一堂课。拍卖企业要想生存,不光要抓内部管理,还应从市场营销角度全方面为顾客着想、为拍卖公司长远利益着想。如果,拍卖公司在刚开始接受拍卖标的委托时,就从顾客角度考虑,问明白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就不会发生这场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