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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等诉何君荣房屋拍卖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6-13 08: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8 ℃

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等诉何君荣房屋拍卖纠纷案
【案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192号【案由】房屋拍卖纠纷【审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审理结果】判决【审结日期】2001-07-23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等诉何君荣房屋拍卖纠纷案【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黄金大酒店1207房。
法定代表人李广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锦,该市场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丰美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衍初,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彤,该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君荣,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滨海大酒店职工,住海口市海垦路24号。
上诉人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因房屋拍卖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民二庭副庭长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燕、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1年6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的委托代理人李宇锦、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衍初、张彤、被上诉人何君荣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未依《海口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而自行委托上诉人海南希望拍卖市场进行拍卖,违反了上述抵押管理办法,其委托拍卖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而后产生的被上诉人从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买受抵押物的行为亦属无效民事行为,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拍卖关系有理,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要求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无事实根据,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委托海南希望拍卖市场拍卖抵押物,应对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海南希望拍卖市场未将房款付给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该款应由海南希望拍卖市场退付给被上诉人,其收取的佣金亦应退还。致使拍卖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未依规定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处分申请,应共同承担过错连带偿还责任。故判决:一、解除何君荣与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的拍卖关系;限海南希望拍卖市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给何君荣购房款及佣金8702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0年6月9日起以本金87024元计算),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何君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海口市道客村一巷29号304房交还给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三、驳回何君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上诉称,上诉人经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的委托对海口市道客村一巷29号一幢房屋进行公开拍卖,该房屋产权原属于海南宏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1995年5月该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为海南辉华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和办理了他项物权登记。现因海南辉华贸易公司贷款期满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依法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将抵押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上诉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刊登拍卖公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将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其中304房与被上诉人何君荣成交,双方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304房也已交付给何君荣。一审判决却认定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在委托拍卖时没有将抵押物向房产部门进行登记,认定委托行为无效,纯属不当,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本次拍卖成交的304房是一种合法的拍卖行为,依法应得到保护。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确认拍卖有效。
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上诉称,一、原审原告未要求上诉人还款或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审法院擅自追加上诉人为被告,并判决负连带责任与法律相违背,应予以撤销。二、上诉人根据房屋产权单位处置函并委托拍卖市场将房屋拍卖,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委托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委托无效,否定法律,应予纠正。三、上诉人委托希望拍卖市场手续合法,拍卖后未获拍卖市场的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款项,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君荣答辩称,(一)针对海南希望拍卖市场的答辩。2000年4月14日被上诉人从《海南日报》上看到拍卖广告,并跟希望拍卖行联系,过后几天,拍卖行回话:“此次拍卖系整体拍卖,不零拍”。6月5日拍卖行通知被上诉人可以零拍,并带去看房,因房门紧锁,只在外面看。在拍卖行里,只看到产权复印件及口头诉说受中行委托。被上诉人按拍卖行要求当日交了3万元定金。6月8日将购房余款及佣金共计57024元,一次付清买下304房,拍卖行开出收据及签订一张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先后5次到房产局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局说此事需①双方当事人同时来办理;②法院强制过户这两种情况才能办理过户。房子也没交给被上诉人。拖了将近三个月,被上诉人多次要求退款均遭拒绝。后来拍卖行才将房子交给被上诉人。进房才知没有通水、通电。综上,拍卖行未按照“拍卖法”的法律程序去公开拍卖,没有告知拍卖标的情况,没有拍卖会,而是私下买卖,拍卖关系属无效行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在此基础上追加精神损失费2000元。(二)针对中国银行海口市龙珠支行的答辩。被上诉人在一审未把中行列入被告,是因为被上诉人基本没跟中行人员接触,不知道中行与拍卖行的委托关系,房子来源及处置是否合法。但中行与此案,密不可分。中行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办理、处置抵押物有关法律程序,尔后造成无法过户,是直接责任者,一审追加中行为被告合理合法。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追加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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