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7〕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2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好《房屋租赁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公安、房管、税务、工商、人口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7月份《房屋租赁规定》集中宣传月活动中,通过召开房东大会、张贴宣传标语、报道典型事例等,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屋租赁规定》宣传学习。对租赁房屋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普及宣传,使广大出租户、承租人树立起依法租赁房屋、主动登记备案的意识。为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拟订《房屋租赁规定》的宣传提纲,于7月上旬报市区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组织机构,扎实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本地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各街道(乡镇)要在8月底前成立由综治办、房管、税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入驻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其中,房屋租赁集中的社区(村)可成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已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应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原有机构、人员和场地的基础上,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模式组建房屋租赁管理房屋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经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后,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发放工作,并承担对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工作经费,适当加大对工作量大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支持力度。
三、突出管理重点,建立房屋租赁管理联动机制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租赁规定》的要求,落实房屋租赁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登记备案。公安、税收、房管、工商等部门要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为依托,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一是建立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信息库。要以公安暂住人口信息系统为基础,整合税收、工商、房管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筛选,并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人员上门核实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形成租赁房屋基本信息库。二是规范登记备案手续。对《房屋租赁规定》出台前已登记备案且符合租赁条件的出租房,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登记备案或新出租的房屋,房东应按照《房屋租赁规定》第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符合租赁条件的,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三是强化登记备案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时,要确认外来人员租住地址,对租住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督促房东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对生产经营场地属租用性质的,应查验其《房屋租赁备案证》。公安和工商部门每月定期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租赁房屋信息通过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告房管部门。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中介市场的管理,督促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房屋中介业务时,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房屋租赁中介情况报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