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补偿安置协议由方某某(户)签订,方某某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动迁利益理应知晓,方甲将系争房屋出卖并交付顾某某使用至今,方某某作为动迁户主主张对此不知情,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系争房屋已于2013年登记在方甲名下,继续履行亦不存在任何障碍,方甲理应协助顾某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
委托代...
【摘要】
在沪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二中有关于房屋设备、装饰情况处理的约定,这里的设备、装饰指的就是固定装修。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买卖双方仅表述为“现有固定设备、装饰”,而不对具体项目进行列明。
当卖家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把一些电器,如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拆走了,买家能起诉要求卖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吗?
【案情】
沪律网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买卖...
简述: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约,约定被拆迁人需要一次性付清房源差价,否则不能办理进户手续,被拆迁人还需支付每天万一的违约金。被拆迁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案情:高某承租本市某某路102弄3号房屋,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被拆迁人根据拆迁单位提供的动迁居民预排参考方案单中的房源选定了三套安置房源。因当时拆迁基地的签约率尚未达到80%,其他的奖励、补贴费用尚未确定,故2014年6月22日,经办人员只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