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经济适用房买卖受五年限制,还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浙江省海盐县的张林强用二万八千多元的损失买了个教训。6月2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还在五年禁止转让期限内的购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006年6月1日,原告张林强与被告王建国、何小丽(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张林强将其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建国和何小丽,协议约定...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
京华时报消息:为了规避“外地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刘女士借用同事彭某的“北京人”身份,购买了天通苑小区的一套住房。不料,彭某妻子以“δ经其同意”为由出面争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8月24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该房产权归彭某夫妇所有。
刘女士与彭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同事。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年后,该房产权证下发。2003年5月,彭某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近年来我所办理了大量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房价飞涨,出卖方反悔,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而买受人则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的判决无效,有的判决有效。判决无效时,出卖人收回房屋,退还购房款;判决有效时,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取得房屋。可见,此类案件判决有效与无效,对当事人的利益影...
靠抵押合同Υ规出售经济适用房,那ô这种变相规避法律的做法是否有效呢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帮你解读。
操作手法通过债权抵押变相卖房
国家规定,必须是购房已满5年的经适房才能通过这种方式合法变为商品房。通过债权抵押变相卖房的方式是卖房人可以写一个‘欠对方100万元’的欠条,说将经适房抵押给买房人。等房屋满5年以后再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看法:债权抵押购房风险巨大
对于通过债权抵押暗箱操...
今年5月,王先生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符合了5年的上市期限,王先生私下与其父商量好借用父亲的名字办过户,并不实际卖房给父亲,以保留将来王先生一家的购房权利。王先生随即与其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顺利将该房屋转为了商品房性质。后父子二人因琐事发生ì盾,父亲一气之下准备将该房屋出售,王先生得知后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王先生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李女士为规避国家政策,与...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李某协商一致,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取得其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王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完了贷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李某δ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王某在该房内居住。200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02年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该房屋后,由于工作常驻在外,将房屋委托给原...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特性决定了决定适用房的申请、购买、转让都有一些特殊的条件和限制:比如在购买多长时间内不得上市交易,交易后要补交多少费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将来应该是限制越来越多,最终很可能变为不能上市交易,由政府回购或在限定的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群中流转。
比如在北京,按...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廉,但它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人们在购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被称之为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随着房价的急剧攀升,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