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房子孳息和自然增值
1、孳息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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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牧草等。
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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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投诉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建筑质量粗糙,给消费者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烦恼。在众多商品房投诉中,质量占的比例最高。质量问题大到房屋沉降、墙面开裂、楼板薄而渗水等结构问题,小到门窗关不上、关不严、管道漏水、地板起壳等装饰装修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设计不合理;其次是工程层层转...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
去年8月,董老将自己名下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过户给已婚的儿子,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儿子一人名字。第二年9月,儿媳要跟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个房子,请问她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该房属两夫妻的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如下:(1)这栋房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共同财产;(2)这个行为是赠与,而且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只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儿媳没份...
房产权利人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包括第三人(如一方父母),该房屋产权即为“家庭共有房产”。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因此,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不予审理,当事人就该房产争议另案起诉;
2、当事人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另案...
刚想和女儿申请居住,怎么就跳出个第三人说房子已经归他呢?原来,前夫私自把与前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昨日,成华法院判决前夫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需返还购房款给他人。
2008年初,李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跟随母亲李某生活。同年10月,李某和女儿起诉前夫赵某及其母亲,要求居住位于成华某小区的某套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屋属李某母女与赵某及其母亲共...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黎某因结婚需要在城口县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价值13万元。同年11月,黎某与陈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0年6月,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30多万元)。双方对房屋属黎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黎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3万元)系其婚前以...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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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男方婚前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应给予女方经济帮助15万元.
案情
1998年1月,南昌市民张春强与李红登记结婚,这是张春强的第二次婚姻。
张春强在第一次婚姻中生育了儿子张浩。他与李红结婚时,张浩尚未成年,李红与张春强共同抚养张浩长大。如今13年过去了,张浩已正式参加工作。
时光流逝,张春强与李红虽在婚后不久感情尚可,但后期常发生矛盾,张春强感觉疲于这场婚姻,起诉至法院,要求与...
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因此,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子女是房产所有权者。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的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