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在开发商物业移交时应注意那些交接事项? 答:物管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为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接管验收时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 (1)对在前期介入阶段提出的完善项目和整改意见进行复核,对尚未完善的事项,要求开发商提出的补救和解决措施并备案,(包括物管用房,专项基金,开办费用,对外承诺的小区配套设施等敏感问题...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的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共有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
物业公司有款罚权吗物业公司没有未罚权,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
概念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
(一)物业管理市场产生的原因 房地产商品本身的特殊性,使物业管理服务成为一种独立的交换对象具备了可能性。房地产商品除只有供给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等一些特点之外,还有使用长期性的特点。一宗房地产在交付使用之后,可能有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寿命,在此期间,房屋的折旧、破损以及功能的部分退化都是在所难免的。而房屋的使用一般都是在退出流通领域之后,同时房地产企业不再对房屋的维护及管理负责。这样,在物业长久...
近日,朝阳法院首次对拒不撤出小区的物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使得人们再一次聚焦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性质被确认为民事合同。而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远远超出了民事行为的范畴。至于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为解决物业纠纷而采取的断水、断电、封门等“强制措施”更是远远超出了民事主体的&l...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所谓开发商“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就是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只限于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而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对业主房屋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有效的,因为,...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物业管理行业期待已久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诞生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内容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验收的内容及相关要求,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和验收的行为。根据《条例》及近年来笔者在物业承接验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摸索总结的经验,现就其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加以阐述,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物业管理公司决策层要高度重视承接和...
第一条 为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和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改制后对所属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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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
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